省人社厅,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委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为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级职业资格考试。并进入《全国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制定
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我省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均不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改为由省级考试单位在以下考试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费标准。考试时间4小时(含)以内的,不高于每人每科50元;考试时间超过4小时在8小时以内的,不高于每人每科80元;实践操作考试和面试等具有特殊性的考试费标准报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省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制定
省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不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改为由省级考试单位在以下考试收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时间4小时(含)以内的,不高于每人每科50元;考试时间超过4小时在8小时以内的,不高于每人每科80元;实践操作考试和面试等具有特殊性的考试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单位制定的考试收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单位对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五)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收费标准的制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收费标准为: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为每人每科40元;面试为每人30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四、负责组织实施的考试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标准、考试收入和支出,财政拨款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考试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涉及实践操作考试和面试等具有特殊性考试的主考部门尽快将该项目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