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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秋、国庆节日廉洁提醒

发布时间:2024-09-13发文部门:纪委办公室 作者:纪委办公室点击:

廉洁过中秋,清风迎国庆。2024年中秋、国庆将至,校纪委祝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节日快乐,阖家幸福!同时温馨提醒大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匡正“礼尚往来论”“小事小节论”,严防“节日病”,守牢“廉洁关”,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要加强“八小时之外”自律,坚决做到以下“八个严禁”:

1.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换用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等。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严禁违规滥发津贴、奖金、卡券、实物等。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严禁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消费卡、电子红包、有价证券等。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严禁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出入私人会所等。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6.严禁假借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公款旅游。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严禁酒驾、醉驾,组织或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严禁在节日期间违反值班规章制度、擅自脱离值守岗位等。

 

纪法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校纪委将在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开展明察暗访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15079112675(高丽丽),18720913146(熊豚)。

举报邮箱:jwbgs@jx530.com

 

编辑:汤圣斌

本站审核人:高丽丽 陈嘉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