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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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丢失、损坏图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6发文部门: 作者:万鹏点击:

第一条 在校学生读者
(一)学生丢失或损坏图书后要及时到管理员处登记。
(二)管理员按本规定第五条标准告知学生书名、价格,让学生去当地新华书店购买同样或同类但价格不少于丢失图书价格的图书并开具发票。
(三)学生把新买的图书及发票交采编员验收。
(四)采编员验收并登记后随即解禁该生借书程序。

第二条 离校学生读者
(一)学生离校实习前需持《实习生离校单》到图书馆盖章。
(二)采编员提前公布离校学生欠书明细,并送一份“离校学生欠书明细”给负责办理离校手续的管理员。欠书学生还清所欠图书后负责办理离校手续的管理员在离校单上盖章。
(三)丢失或损坏图书学生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要求办理,管理员在收到其购买的新书及发票后在其离校单上盖章。
(四)学生返校拿毕业证前仍有图书未还者,图书馆提前把欠书同学的班级姓名提供给发放毕业证部门,让其到图书馆还清所欠图书后再领毕业证。
(五)每届离校学生图书清欠工作结束后两周内,负责办理学生离校手续的管理员把离校学生欠书明细、赔书清单连同新书一起交采编员核对验收,双方在欠书明细和赔书清单上签名。验收结束后,欠书明细和赔书清单存图书馆办公室,新书留采编室。
每三条 其它读者
其它读者丢失或损坏图书按本规定第五条标准到当地新华书店购买同样或同类但价格不低于丢失图书价格的图书到采编员处登记验收,采编员验收合格后解禁该读者借书程序。
第四条 离校教工读者
离校教工到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时,需还清所欠图书。管理员查询无欠书记录时在“离校表”上注明“不欠书”并签名。
离校教工有欠书或图书损坏时,管理员通知其按本规定第五条标准到当地新华书店购买同样或同类但价格不低于丢失图书价格的图书并填写《图书馆图书清欠明细表》。离校教工拿《图书馆图书清欠明细表》到采编员处验收,验收后采编员在“离校表”上签名并注明已赔书。
图书清欠明细表存图书馆办公室。
第五条 读者丢失或损坏图书后购买新书标准
(一)2000 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购买;1999 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定价的 2 倍购买。
(二)整套书不零册出售的按整套书定价购买,有零册出售的按单册定价购买。
(三)损坏图书是指图书损坏严重,影响内容完整的图书。读者应按原价购买新书交图书馆,破损书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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