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技能水平评价活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的设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其中,企业自主认定中,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
第四条 经备案确认的自主认定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员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备案确认的自主认定技工院校对本校毕业学年在校在籍的学生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各类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五条 评价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备案范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证评价质量,实行“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和“谁推荐,谁监管”的备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质量督导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部门按照备案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综合管理。
第八条 各级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同)按照备案管理权限负责做好相应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备案申请并开展技术评估(评估指南见附件1),提出评估意见;
(二)指导评价机构做好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及题库开发、评价信息化建设;
(三)做好评价机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服务指导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考评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将评价机构备案结果、参评人员认定结果逐级核对并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
(五)组织开展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
(六)督促推荐单位加强质量监管,对评价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七)受理、核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的投诉、举报,并出具核查报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遴选备案
第九条 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技工院校、民办非企业等),具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以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与管理。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还应符合附件2明确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企业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报
央企驻赣分支机构和省属企业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技术评估
1.对央企驻赣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省属企业的备案申请,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对其他企业的备案申请,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对申报认定等级为高级工及以下等级的,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申报认定等级为技师及以上等级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复审,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遴选复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情况,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遴选确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
(四)公示
将企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确认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备案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案申报
省管技工院校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管技工院校向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技术评估
省、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遴选复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情况,结合技工院校办学实际,遴选确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
(四)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技工院校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确认
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备案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开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告。
(二)组织申报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申报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省管行业协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规模以上企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备案申请;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和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直接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其他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单位应在申报工作安排时间节点内完成申报。
(三)遴选推荐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中央驻赣分支机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及认定范围、等级后,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报送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
(四)技术评估
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收到推荐函及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齐全的,经受理后确定为评估对象,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申报时间截止后,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应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采取听取报告、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元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五)择优遴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等实际,择优遴选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原则上,各县(市、区)1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六)公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备案确认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评价机构,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号编码方案进行赋码,并按照备案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评价机构铜牌(样式见附件3)。
评价机构应当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收费标准、评价地址等信息。
第十四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评价机构原则上开展一年以上评价工作后,可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变更。对申请变更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评价地点等备案信息的,分别按照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遴选备案;对变更评价机构名称、法人等备案信息的,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在备案期满前60日内,按照备案权限向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续期申请,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择优确定后予以续期备案;未提出续期申请不予续期备案,并注销其备案。
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及时向备案确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审核认定条件,制定认定方案,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技工院校和企业自主认定,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相应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央企驻赣分支机构、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及经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鼓励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构建完善线上理论考试与线下实操考核相结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监管体系,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全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企业可结合生产工作实际,自主确定评价方式和内容,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和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自主认定。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自主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企业实施,采取基层推荐、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公示核准、企业聘任等程序进行。
技工院校可结合实际,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学生在校综合成绩评定或过程化评价等方式进行自主认定。
第二十条 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计划报备。统一实行计划报备承诺制(见附件4),认定计划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相应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认定计划内容应包含承诺书、认定计划表、认定人员花名册、考务组织册等,同时明确认定批次概况、实施认定的时间地点、认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参评人员信息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情况。
(二)组织实施。评价机构按照认定计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服务权限选派外部质量督导员,对认定过程进行抽查监督,探索开展评价机构交叉互派人员进行监督。
(三)结果核报。评价机构在认定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相应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准确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将认定合格信息上传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
(四)颁发证书。评价机构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网站公布的信息,为认定合格人员颁发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以备监管和抽查,纸质材料至少保存3年、电子材料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评价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提高质量意识,保证评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
第二十四条 鼓励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评价机构监督,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考务管理人员、内部督导员、考评人员、参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评价机构及其相关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备案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1.对参评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
2.评价认定工作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
3.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4.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5.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6.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7.证书数据造假,故意泄露参评人员个人信息,售卖或不当利用参评人员信息的;
8.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9.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
(二)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备案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2.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3.考试过程中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舞弊行为的;
4.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5.破坏考试纪律,对其他参评人员造成严重干扰的;
6.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评价机构及其相关工作、参评人员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各级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组织实施权限进行组织核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并告知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的证书和已上网数据信息等,依法依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工院校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不得向职工、学生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经备案确认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以开展认定工作为由收取除考试费、评价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评价机构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可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交叉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规范有序、社会反响良好、推动就业创业成效较为显著的评价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评选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行“双备案”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备案后方可在我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我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