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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等八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9  发文部门:   作者:何爱英  点击:

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等八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1〕9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职业院校、省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制度建设,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平、公正,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规定,我们对《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主考守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流动监考人员守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点接送试卷人员守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八个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一、除本场主考、副主考、考评员、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及督导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必须在开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或操作设备右上角,以便查对。遗失身份证者,必须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部门户籍证明,按人事隶属关系到省或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准考手续。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考生方可交卷或交工件退场(属全国统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墨水、三角板)和操作技能考核准许带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工具)外,其它任何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器、存储器、书籍、资料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五、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按要求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时,不得超过装订线;采用答题卡答卷时,除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外,还需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码、科目代码等信息,不得作其它标记,否则,试卷按无效卷处理。听到统一铃声后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用红色等其它颜色的钢笔、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按零分处理;需在答题卡上填涂的必须使用2B铅笔,未用2B铅笔填涂的试卷按无效卷处理。不得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六、考生如遇试卷(考件)分发错误、试题错误或字迹模糊、考件有严重缺限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七、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专业理论考试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的答卷,不准传递、夹带、交换试卷,操作技能考核不作提示、不指导别人加工考件或替别人加工考件等。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或考件作废、取消考核资格等处理。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确实中途需离开考场,必须经主考同意,并安排专人陪同。交卷或交考件后,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听从考评员的指导,对不听劝阻的可停止其考试,违章操作损坏设备的由考生赔偿经济损失。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或工件放好,监考人员收齐后,方可依次离场。不准将试卷、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或已加工的考件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违反本规则,依据《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主考守则
 
主考由考区选派,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并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执行。熟悉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考务工作,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各项要求的程序操作;管理考点的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落实本考点考务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检查考点考场布置情况,做好考前准备。
  三、考试前一天组织考点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明确各自职责和要求。
  四、考试前40分钟再次召集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进一步交代有关事宜,对每一场考试,都须随机安排考场监考人员和流动监考人员;考试前30分钟,主持接收试卷,指挥试卷管理人员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袋、答题纸(卡)袋、座次表、草稿纸及其他考务用品。
  五、掌握考试时间和考点的考试情况,发布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六、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和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及其它考务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取消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试人员的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对考试期间发生的异常事件或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考区值班室报告。
  七、批准调换或替换因出现缺考 、错装或有质量问题的试卷、答题纸(卡),并和有关考场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并向考区值班室报告。有权处置考点内未按考务规定执行的实操考核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处置考务事务。
  八、组织指导监考人员做好试卷、答题纸(卡)的装订、密封、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收试卷和答题纸(卡)。
  九、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名。
  十、考点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参加考前培训;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监考人员胸卡。
  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员、督导员、主考、副主考、考区主任、考区副主任、流动监考人员、考评员、工作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要依据《准考证》和《身份证》同考生本人核对,并查验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职业、等级等事项,查验无误后,准予考生进入考场,并告之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物品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应知”考生坐定后,“应会”考生抽签确定座位,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四、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按规程当众展示密封的试卷袋,如发现试卷袋破损、密封签已被开启过,须立即汇报,不得下发试卷。
  五、开考后,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填写(涂)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码、科目代码等信息;是否与《准考证》号码、座位号码(或工位号码)一致;考生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者,应立即报告主考,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考人员不念试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解答。但不得在解答时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七、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对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主考或巡视员报告。
  八、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突发疾病影响考试的,应及时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告考点主考,安排治疗。对经治疗仍不能继续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九、监考人员只能在所管理的考场内巡视,做到“十不”:不看书报、不接打手机、不走神开小差、不滞留一处、不做题、不聊天、不睡觉、不做老好人、不将试卷带出考场、不离开责任区域。
  十、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离考场,有特殊情况应经主考批准另行派人接替,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监考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并接受主考的领导、指挥,接受考生的监督。如发现所在考场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二、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或停止操作,将试卷翻放在桌上,或将工件放在指定地点。试卷或工件收齐、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完毕后,“应知”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按准考证号码顺序编排、装袋(或装订)、密封;“应会”监考人员应对工件进行清点、编号(或打钢印),包装好,并采集照片和影像资料,填好《考场情况报告》,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交主考验收或考评员评判。空白试卷不装订。
  十四、监考人员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与监考工作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流动监考人员守则
 
  一、熟悉流动监考人员主要职责、监考人员职责、监考规程、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册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考场秩序及相关事宜,配合各考场监考人员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三、代表主考监督检查责任考场的监考人员工作情况,并负责将相关情况报告主考。
  四、流动监考人员如发现监考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者须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处理。工作中如发现应试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五、流动监考人员认为监考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考点主考反映情况,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流动监考人员发现考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七、流动监考人员须按时到达责任区域,监督监考人员、试卷交接、发放、回收情况;开考后核对应试人员身份,在试卷装订前负责清点试卷,并在试卷袋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名。
  八、流动监考人员工作时应佩戴流动监考人员胸卡,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离开和擅自变动责任区域,不在所监管的区域固定停留。
  九、 流动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十不”: 不看书报、不接打手机、不走神开小差、不滞留一处、不做题、不聊天、不睡觉、不做老好人、不将试卷带出考场、不离开责任区域。
  十、流动监考人员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与监考工作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
 
  一、考评员必须佩带职业技能鉴定胸卡,在考评前20分钟进入考场。
  二、考评员在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的工种、等级、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在考前负责检查场地、设备、工具,做好抽签确定工位(或考核项目)的工作。
  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允许任何违反考场规则的渎职行为发生。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评分有据,减分有理,客观公正。
  五、独立评判,各自打分,不互相讨论,不用自已的观点影响他人。
  六、认真填写评分表格,字迹清楚,如有更改,应在更正处签名。
  七、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在评判中如遇疑难问题,要服从首席考评员的裁决。
  八、不得在考生面前评判他们的工作,不得在试题理解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九、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十、凡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责令停止执行考评任务、吊销其考评员资格的处分。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点接送试卷人员守则
 
  一、按时参加考区考务会,熟悉本考点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试卷数量等。
  二、按考试组织册的时间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不得迟到。
  三、按收试卷时,交接双方必须各有两人当场清点验收,核查是否与考试组织册上所列一致,以及密封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发现破袋及时报告考区值班室。
  四、运送试卷须有两名以上押送人员,车辆不得载有与本次考试无关人员,必须直达考点。无论何时,在接受过程中试卷须有两人同时看管,且不得脱离看管人视线。
  五、考点试卷发放、回收需专人专职,并应安排专人监督;发现未按要求密封、不规范签名的试卷袋一律拒收。否则,谁接收谁负责,直至按要求密封和规范签名后再接收。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应试人员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期间,凡违反《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鉴定机构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未在答题卡(纸)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八)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鉴定机构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且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违纪违规情况予以通报,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将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等高科技作弊设备带入座位并使用的;
  (九)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期间,凡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违规行为。
  二、鉴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纵容考生违规申报的;
  (二)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场安排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题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鉴定考务管理规定、考场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鉴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触范国家法律的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技能鉴定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仪器设备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生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对技能鉴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行为;
  鉴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将予以通报,通报的相关信息为: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考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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