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宏观管理。
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包括组织培训、选聘外督并颁发外督证卡,对省管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质量督导,对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等。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宏观管理。所属就业中心等部门负责本辖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对在本辖区内备案的各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监督。
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培养选聘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对本机构、本行业组织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向评价机构提出有关建议;
(七)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八)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四)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五)不得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质量督导记录(结果)等非正当要求,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培训内容包括: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流程等;质量督导员职业道德、工作守则、工作流程等。
第十条 外督由省就业中心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内督由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证卡有效期3年(按标注日期起算),期满自动解聘;可续聘,但不得超过三届。纳入“全省质量督导员数据库”管理,实行委派制。
第十一条 外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科学、适用”的原则,委派机构根据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需要从本辖区内外督数据库抽调委派。
第十二条 内督仅限本评价机构内部使用,不得超越本机构范围使用。
评价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对内督进行管理,按照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委派使用内督。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得兼任同场次考评等工作。
第十四条 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应自觉钻研技能人才评价的各项知识和质量督导工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制度建设等情况;
(三)评价机构具备与评价范围和评价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等情况;
(四)对群众举报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外督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一)日常督导是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主要工作程序为:
1.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技术指导;
2.委派机构根据评价机构的评价计划,委派外督;
3.委派机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召开质量督导任务部署会,明确重点督导内容、提出工作要求,签订外部质量督导员委派书;
4.外督应在日常督导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情况记录表;
5.委派机构根据外督反馈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知评价机构完善或整改相关工作;
6.委派机构可结合实际,增加日常(现场)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二)专项督导是针对日常督导发现的较大风险隐患、需要重点督导以及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就质量督导一项或几项主要内容,对评价机构进行的监督和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外督组成。工作程序为:
1.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
2.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自查)报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3.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督导意见书;
4.评价机构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内督应对照质量督导的主要内容,参照外督方式和程序进行。日常督导执行逢考必督原则,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准备情况、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全程督导,内督应在日常督导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导情况记录表。专项督导可结合本评价机构和行业部门实际安排。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结束后向委派机构反馈外督现场督察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质量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直至取消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有关评价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