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建立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培训机构”),对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政府购买,促进承接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培养,提升就业技能和素质。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试点,2015年总结经验、全省铺开。2014年的试点单位为:景德镇市、新余市,南昌县、修水县、宁都县,省建工集团。
二、购买主体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以下两类承接培训机构:
(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且正常开展了两年以上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备、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费来源稳定。
(二)相关企业。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条件的企业,包括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理论和实训教师、管理人员、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
四、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前技能培训,经认定开展培训的企业或受企业委托的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以下简称“赣人社发〔201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技能提升培训。承接培训机构(经认定开展培训的企业或受企业委托的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签订了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员工到初级工、初级工到中级工、中级工到高级工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人员的培养培训,参加培训人员须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研修等其他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四)创业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
各类培训对象要符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就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9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规定。培训对象包括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以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明确规定的其他人员,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的培训力度。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购买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承接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要求,针对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全日制脱产培训或者在职在岗培训、业余培训等形式开展培训。
五、购买机制
(一)发布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职业(工种)目录。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职业(工种)目录。上述职业(工种)目录应该符合本地经济社会、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和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原则上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创业项目。职业(工种)目录要明确购买培训成果的职业(工种)名称、数量、补贴标准、培训要求、评价标准等内容,并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没有建立门户网站的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
(二)确定承接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培训机构,严禁转包行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承接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其中高级工的培训机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与其认定的承接培训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合同(以下简称“培训合同”),明确其培训职业(工种)名称、数量、培训时间、培训要求、补贴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承接培训机构组织招生。承接培训机构按照与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签订的培训合同,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组织招生。对企业在岗员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只能在规定企业内组织招生。劳动者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四)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
按照“开班申请、过程监督,培训考查、考核鉴定”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1.开班申请。承接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主管的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开班申请应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学员花名册、职业(工种)、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学员及培训教师基本情况、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资料。其中教学计划包括理论教学、实操教学、培训过程与职业技能鉴定衔接(一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和创业培训除外)等内容,突出技能培训。人社部门要及时将培训学员花名册录入江西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2.过程督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督导制度,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负责管理的认定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督导,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理论和实操教学的效果、职业技能鉴定过程等进行督导。根据督导情况、鉴定结果,对培训班进行结业验收,按规定提出是否给予补贴的意见,作为补贴的依据。
3.考查鉴定。承接培训机构要与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密切合作,将培训过程与培训考查、职业技能鉴定紧密衔接,完成教学计划就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查或职业技能鉴定。其中一个月以内的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培训考查或专项能力考核的方式;一个月以上的培训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方式。
六、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二)资金需求。2014年试点单位预计就业技能培训10000人,技能提升培训8000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600人,创业培训12000人,预计需要培训资金4000万元。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1.补贴申请。承接培训机构根据结业验收情况,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人员,按照赣财社〔2012〕71号、赣人社发〔2012〕97号、赣人社发〔2014〕3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补贴标准,以班期为单位,于每周一、周三上午向主管的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对考查鉴定合格率80%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合格率不足80%的按实际通过人数给予补贴。补贴费用直接补贴给承接培训机构。
2.资金拨付。主管的人社部门受理承接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同级人社部门资金支出户;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承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承接培训机构,有关部门必须一次性告之。
技师、高级技师通过技术攻关、课题研修等集中培训方式的培训资金,由承接培训机构向其主管的人社部门专题申请。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研修时间,技术攻关的职业(工种)单独核定。经培训督导、验收合格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七、绩效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绩效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织的综合评审机制,或者委托第三方,根据过程监督以及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就业率、创业培训的创业率、岗前技能培训就业稳定率等情况,对承接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认定承接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
八、其他要求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发布、统一认定、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社厅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为成员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目录、统一认定承接培训机构。省人社厅职建处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培养和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局负责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工作,并分别邀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监察、同级财政部门同志,或委托第三方对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进行全过程督导。试点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